江苏能源监管办出台节能减排细则
江苏能源监管办出台《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督治理实施细则》,监管内容如下:
第五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计划建设和优选事情实施监管。
(一)新建煤电项目优选。纳入江苏项目优选计划的煤电项目,其机组选型和能效、环保等指标应切合国家和省有关划定。
(二)热电联产项目。热电联产项目应坚持“以热定电”,科学制定热电联产计划,严格落实热负荷,同步计划建设配套供热管网。
(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应纳入江苏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计划,以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等低热值煤资源为主要燃料,禁止以低热值煤发电名义建设通例煤电项目。
(四)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新建煤电项目的煤炭等量替代情况实施监管。新建煤电、热电联产、低热值煤等项目批准以及新建煤电项目煤炭等量替代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划定。
第六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电厂)升级革新和淘汰落后产能事情开展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应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升级革新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机组应制定具体革新计划,落实革新计划、事情责任、人员安排、资金投入等,确保按计划完成革新事情。纳入电力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燃煤发电机组应按划定拆除,并同步做好供电供热包管等事情。
第七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发电企业煤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实施监管。
(一)发电企业应增强机组燃煤质量控制和设备运行维护,提高机组宁静健康水平和设备可用率。
(二)发电企业应建立燃煤机组运行能效治理机制,确保燃煤发电机组能效抵达设计水平,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入炉燃料要切合批准文件和相关产颐魅政谋划定,热电联产项目热电比和热效率等应抵达国家热电联产产颐魅政谋划定。
(三)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和煤电机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建设,增强运行治理,并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网,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四)发电企业应确保主要污染物满足最低技术着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第八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省有关部分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和环保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电价政策,并按有关划定实时、足额结算环保电费。
第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外地区电网建设情况和电网企业包管节能减排升级革新事情以及运行调理等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增强配套电网项目建设,包管煤电项目和配套电网项目同步投产运行。
(二)电网企业应完善调理规程,增强调峰调频治理,统筹安排系统备用容量,提高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机组负荷率。
(三)电网企业安排电网年度运行方法时,应充分考虑外地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革新计划安排,积极创立有利条件,包管外地区发电企业煤电升级与革新事情顺利实施。